台灣商標網
首頁
排行榜
所有權人
代理人
首頁
DYSON ZONE(word mark)
DYSON ZONE(word mark)
DYSON ZONE
(文字:DYSON ZONE)
說明
[X 關閉 ]
1-商標
2-商標(原聯合商標)
3-防護商標
4-商標(原服務標章)
5-商標(原聯合服務標章)
6-防護商標(原防護服務標章)
7-證明標章
8-團體標章
9-聯合證明標章
C-證明標章
G-團體商標
M-團體標章
S-商標(原服務標章)
T-商標
說明
[X 關閉 ]
1-聲音
2-立體
3-平面
4-顏色
5-全像圖
6-動態
9-其他
說明
[X 關閉 ]
1-墨色
2-彩色
3-紅色
4-藍色
5-咖啡色
6-其他
商標權人
中文姓名
戴森科技有限公司
英文姓名
DYSON TECHNOLOGY LIMITED
日文姓名
地址
英國
國籍代碼
GB
國籍名稱
代理人
代理人
何愛文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11樓
代理人
王仁君
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0號11樓
商標基本資料
商標名稱
DYSON ZONE(word mark)
註冊號
02353143
申請案號
111059602
商標種類
1-商標
(
說明
)
商標樣態
3-平面
(
說明
)
顏色描述
1-墨色
(
說明
)
圖樣中文
圖樣英文
DYSON ZONE
圖樣日文
圖樣記號
說明文字內容
聲明不專用
商標圖樣描述
商品服務類別
類別代碼
011
商品名稱
可攜式空氣淨化機;個人用空氣淨化機;穿戴式空氣淨化機;頭部空氣淨化機;具播錄音功能之空氣淨化機;智能空氣淨化機;個人用可調整適應之空氣淨化器,即按照使用者生物特徵、身體運動、心率、呼吸頻率及環境數據之可調整適應之空氣淨化器;穿戴式面罩型空氣淨化器;個人用空氣過濾器;空氣淨化機用過濾器;個人用空氣淨化機之過濾器;可攜式空氣淨化機之過濾器;家用空氣過濾器;空氣淨化器及過濾器之濾網。
類似群組
1118
類別代碼
009
商品名稱
攝錄影機;照相機;電腦;電腦硬體;電腦鍵盤;電腦記憶體裝置;資料處理裝置;個人數位助理器;電話免持裝置;頭戴顯示裝置;家庭自動化中心;行動電話;攜帶式媒體播放器;投影設備;智慧戒指;智慧喇叭;智慧眼鏡;智慧型手機;錄音裝置;聲音複製器具;聲音傳送裝置;平板電腦;USB快閃驅動器;視訊螢幕;均衡器(音頻設備);隨身式放音機;音頻播放器;入耳式耳機;頭戴式耳機;無線入耳式耳機;無線頭戴式耳機;降噪之頭戴式耳機;與空氣淨化器連用之頭戴式耳機;一體式內建空氣淨化器之頭戴式耳機;與空氣過濾器連用之頭戴式耳機;一體式內建空氣過濾器之頭戴式耳機;與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連用之頭戴式耳機;一體式內建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之頭戴式耳機;非醫療用防護面罩;非人工呼吸用防毒面具;呼吸面具過濾器(非醫療用);呼吸防護用防污染面罩;呼吸面具用過濾器;空氣清淨耳機專用非人工呼吸面罩;麥克風;控制電子設備用之遙控器;控制電子設備用之性質為具遙控器之頭戴式耳機與入耳式耳機之穿戴式設備;智能手錶;穿戴式電子傳感器;環境監測傳感器;空氣品質傳感器;穿戴式活動追蹤裝置;收集使用者生物特徵、身體運動、心率、呼吸頻率及環境數據之穿戴式電子傳感器;收集使用者生物特徵、身體運動、心率、呼吸頻率及環境數據之具有頭戴式耳機及耳機性質之穿戴式電子裝置;用於上述所有商品之電子連接器、耦合器、充電器、擴充站、攜行電腦站及適配器;耳機、頭戴式耳機、智能手錶及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之保護盒;耳機、頭戴式耳機、智能手錶及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罩之保護套和保護罩;電腦軟體、可下載電腦軟體和行動軟體應用程式;電池;可充電電池;電池充電器;飛機用電子導航定位儀器及裝置;傳感器;附空氣淨化器之頭戴式耳機的攜帶式保護存放專用盒;與空氣淨化器連用之頭戴式耳機之存放、防污及防刮專用收納袋;空氣清淨耳機專用非人工呼吸面罩之存放、防污及防刮專用收納套;用於保護及存放附空氣淨化器之頭戴式耳機之攜帶專用盒。
類似群組
0105、0208、0729、0906、0917、091701、091703、0919、091903、0920、092002、0931、0938、0939、0943、0952、0962、2807、351915、351935、4210
專用期限
2034-1-15
首次收文日
2022-8-17
申請日期
2022-8-17
註冊日期
2024-1-16
註冊公告日期
2024-1-16
審定公告日期
撤銷原因
無
異議狀況
無
評定狀況
無
舉發狀況
無
撤銷廢止狀況
無
授權狀況
無
再授權狀況
無
延展狀況
無
變更狀況
無
移轉狀況
無
提評狀況
無
報撤狀況
無
設定質權狀況
無
禁止處分狀況
無
公告卷數
051
實體審承辦人
蔡彥玲
聲明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開資料
本頁內所載之資料,所載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和正確性仍應以資料來源單位為準。